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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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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熊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熊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