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春华与冯兰刚、李瑞英、冯庆、陈银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刘春华,女,1970年12月11日生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兰刚,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庆,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春华,女,1970年12月11日生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兰刚,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庆,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银平,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雪莉,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春华诉被告冯兰刚、冯庆、陈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华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被告冯兰刚,被告陈银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庆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春华诉称,2011年冬天,原告刘春华和朋友一起吃饭时,与被告陈银平认识。后陈银平说其朋友做生意需要借款,愿意出5分的利息。刘春华说,不认识陈银平的朋友,不能出借。陈银平说,其朋友若还不了借款,由陈银平来还,陈银平给其朋友作担保。其朋友在安阳干工程,实在不行,陈银平就从其朋友的工程款里面扣出偿还借款。当时被告冯兰刚在安阳做彩钢工程,陈银平的亲戚给冯兰刚当会计。2012年3月11日,在油田总医院南门西边建设银行,原告通过取款机向冯兰刚转款45000元。在油田总医院东门口,冯兰刚给原告写了50000元借条,原告暂扣了5000元利息。双方约定利息5分,借款时间为2个月,陈银平在借条上签字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刘春华多次找冯兰刚催要借款,又找到担保人陈银平催要借款,陈银平说其抓紧催促冯兰刚还钱,一直往后推托。后来,刘春华比较忙,就让其朋友及家人找冯兰刚和陈银平催要借款。2012年6月,在油田医院南门,冯兰刚偿还原告刘春华借款利息3000元。2012年冬天,冯兰刚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2013年11月23日,原告再次找冯兰刚和陈银平催要借款,冯兰刚说工程款没过来,现在没钱还,给刘春华再打个借条。当天,在阳光大厦门口,冯兰刚给刘春华打了34500元的借条,34500元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2年9月30日-2013年11月23日=13.8个月×5%×50000=34500元。2013年底,冯兰刚在边拐村租房居住,刘春华向冯兰刚要账,冯兰刚没有钱还款,当时,冯兰刚的儿子冯庆在场,刘春华就说,让冯庆在两张借据上签字。当时冯兰刚心脏病厉害,刘春华让冯庆签字,目的是怕出意外,由冯庆共同偿还借款。冯庆在2012年3月11日和2013年11月23日两张借据上分别签字,冯兰刚答应尽快还钱。后来,刘春华经常向冯兰刚、陈银平催要借款,冯兰刚、陈银平一直不还。2015年1月23日,刘春华到濮阳县白堽乡小寨村,向冯兰刚催要借款,冯兰刚不还借款,冯兰刚在家里,又给刘春华打了一张35000元的借条,35000为利息,计算方式为2013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3日=14个月×5%×50000=35000元。后来,经原告刘春华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没有还清借款。原告刘春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兰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9500元(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利息为69500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被告陈银平、冯庆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冯兰刚辩称,2012年春天,经被告陈银平介绍,被告冯兰刚向原告刘春华借款50000元,原告按月息5分预扣了2个月的利息5000元,给他现金4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5分,担保人为陈银平。因他与原告不认识,原告要求陈银平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如陈银平不担保,原告就不借钱。他给原告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他和陈银平均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冯兰刚另外给原告写的2张欠条,即2013年11月23日34500元证明和2015年1月23日35000元借条,均是本笔借款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息5分计算的利息。2012年秋天,其两次偿还原告本金8000元,一笔5000元,一笔3000元,原告未给他写收条,他未支付过利息。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其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2年7、8月份,刘春华找冯兰刚要钱,冯兰刚没钱还,当时,冯庆在场,刘春华要求冯庆作担保,冯庆就在借款证明条上签字,冯庆是冯兰刚的儿子。

被告陈银平辩称,他和被告冯兰刚、原告刘春华认识。2012年春天,冯兰刚建筑工地需要资金,经他介绍,被告冯兰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付的是现金,原告给冯兰刚多少钱,他不知道。借款前,双方说过,按月息5分计息。借款时,刘春华和冯兰刚约定利息多少,他不清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冯兰刚给刘春华写了借款证明条,刘春华要求他在借款证明条上签字。其认为自己是作证明人,就在证明条上签字了。他在本案中仅是证明人、介绍人,不是担保人,其签名行为只是为了证明该笔借款真实发生。陈银平没有用这笔借款,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更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庆是冯兰刚的儿子,被告冯庆何时在借款证明条上签字,他记不清了。自2012年3月11日至今,原告从没有向他主张过任何权利,没有向他要过钱。

被告冯庆辩称,被告冯兰刚是他父亲。2012年冬天,刘春华找其父冯兰刚要钱,冯兰刚没钱还,当时他在场,原告要求其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他就在2012年3月11日的50000元借条上签字了。他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至于该笔借款其父是如何向原告借的,冯庆不清楚。2013年11月23日,原告找冯兰刚催要钱,冯庆在场,冯兰刚没钱还,刘春华要求冯庆在冯兰刚打的34500元的证明条上签字作担保,其就签字了,他是担保人,没有用钱,不能还钱。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华与被告陈银平认识,被告陈银平与被告冯兰刚认识。2012年3月11日,经被告陈银平介绍,被告冯兰刚向原告刘春华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5分,刘春华按月息5分先扣除了2个月利息5000元,付给冯兰刚借款45000元。当日,被告冯兰刚给原告书写了一张50000元借条,内容为:“证明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两个月)冯兰刚陈银平2012年3月11号”,被告冯兰刚和陈银平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款后,被告冯兰刚于2012年秋、冬季节两次偿还原告共计8000元。2013年11月23日,刘春华催要借款,经过双方结算,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息5分计算,从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被告冯兰刚欠原告利息34500元,被告没有偿还,被告给原告书写了一张34500元的利息欠条,内容为“证明今借到刘春华现金叁万肆伍佰(34500元)冯兰刚2013.11.23.”。2013年底,刘春华向冯兰刚要账,冯兰刚没有钱还,当时,被告冯庆(系冯兰刚的儿子)在场,原告刘春华要求被告冯庆在两张借据上签字。冯庆便在2012年3月11日50000元的借据及2013年11月23日34500元的借据上分别签字并按手印。2015年1月23日,原告刘春华向被告冯兰刚催要借款,经过双方结算,按借款本金50000元,月息5分计算,从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被告冯兰刚欠原告利息35000元,被告冯兰刚没有偿还,被告冯兰刚又给原告书写了一张35000元的利息欠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春华现金35000元(叁万伍仟)借款人冯兰刚2015.元月23号”。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没有还清借款。原告刘春华针对被告冯兰刚偿还的8000元主张,借款后,至2012年9月30日,冯兰刚偿还刘春华利息8000元,是分两次偿还的,2012年6月偿还利息3000元,2012年冬天偿还5000元。刘春华认可2012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冯兰刚已经付清了,关于2012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不再向冯兰刚主张权利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