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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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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俊丽诉被告桑长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桑长杰,男。 原告王俊丽诉被告桑长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俊丽及委托代理人桑英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被告:桑长杰,男。

原告王俊丽诉被告桑长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俊丽及委托代理人桑英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丽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父母包办婚姻,于1997年农历12月16日草率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11年19日生一女取名桑晶晶,2003年5月23日生一子取名桑贤超,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经常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打的原告遍体鳞伤,原告为了孩子一直迁就,被告去我行我素,2014年9月12日被告在原告娘家持刀扬言杀原告全家,原告在2014年9月份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为了原、被告家庭完整,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法院作出调解和好协议书,但原、被告至今未和好,被告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桑晶晶、桑贤超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桑长杰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农历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1998年11年19日生一女孩取名桑晶晶,2003年5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桑贤超,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家庭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好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共同生活十几年,且又生育两个子女,现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尚不至通过离婚这一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今后,原、被告如能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俊丽与被告桑长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俊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刘 伟

审 判 员 :马书广

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禹凯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