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留京诉被告管泽亮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13号 原告:王留京,男。 被告:管泽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京诉被告管泽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13号

原告:王留京,男。

被告管泽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京诉被告管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留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留京承担。

审判员  潘全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