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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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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 被告:闫某,男,汉族。 原告许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

被告闫某,男,汉族。

原告许某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刘 世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德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