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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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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娟娟与被告杨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赵娟娟,女,汉族。 被告杨翠红,女,汉族。 原告赵娟娟诉被告杨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娟娟,女,汉族。

被告杨翠红,女,汉族。

原告娟娟被告杨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晓燕

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谢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