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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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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乾伟与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23号 原告张乾伟,男,汉族。 被告高国强,男,汉族。 原告张乾伟诉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乾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

河南省濮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23号

原告张乾伟,男,汉族。

被告高国强,男,汉族。

原告张乾伟诉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乾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乾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