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孟青竹,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高鹏,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运宽,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路东69、71号临街商铺一至三层,机构代码证:78508135-6。 负责人:刘保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青竹诉被告翟高鹏、翟运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青竹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