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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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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青竹与翟高鹏、翟运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孟青竹,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高鹏,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运宽,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孟青竹,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高鹏,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运宽,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路东69、71号临街商铺一至三层,机构代码证:78508135-6。

负责人:刘保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青竹诉被告翟高鹏、翟运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青竹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