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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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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与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李洪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瑞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涛诉被告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洪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瑞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涛诉被告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洪涛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丽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胜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