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92号 被告袁瑞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涛诉被告袁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洪涛承担。 审 判 长 邢艳丽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胜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