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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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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国等与夏明朝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劳字第27号 原告:杨继国,男,1988年5月29日生。 原告:张瑞杰,女,1988年8月9日生。 被告:夏明朝,男,1983年12月11日生。 原告杨继国、张瑞杰诉被告夏明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民初劳字第27号

原告:杨继国,男,1988年5月29日生。

原告:张瑞杰,女,1988年8月9日生。

被告:夏明朝,男,1983年12月11日生。

原告杨继国、张瑞杰诉被告夏明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国、张瑞杰、被告夏明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夏明朝在北京市承接建筑工程,2013年农历正月18日,二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负责扎钢筋。2013年6月8日经结算,被告付了一部分,下欠二原告劳务费13900元为付,并由被告本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二原告每年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无奈,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夏明朝支付工资13900元。

被告辩称:欠工资款属实,但现在没有钱还,只有等北京的设备卖掉之后,才能偿还。

案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夏明朝在北京市承接建筑工程,二原告给夏明朝工作。2013年6月8日经结算,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资,下欠二原告工资13900元,并由被告夏明朝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杨继国夫妻人工工资13900元(壹万叁仟玖佰元)欠人夏明朝2013年6月8日”。

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国、张瑞杰为被告夏明朝工作,夏明朝本应及时支付工资,而未支付,酿成纠纷,其咎在被告。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夏明朝支付劳务费1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明朝支付原告杨继国、张瑞杰劳务工资139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夏明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