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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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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芝与杨国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彭春芝,女,汉族。 被告杨国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芝诉被告杨国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国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彭春芝,女,汉族。

被告杨国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芝诉被告杨国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国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3年开始一直居住在华龙区行政南小区,属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国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