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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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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献身与房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崔献身,男。 原告房爱春,男。 被告宋大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献身、房爱春诉被告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献身、房爱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崔献身,男。

原告房爱春,男。

被告宋大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献身、房爱春诉被告宋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献身、房爱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献身、房爱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崔献身、房爱春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