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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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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与刘献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张国庆,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献党,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国庆诉被告刘献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国庆,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献党,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庆诉被告刘献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艳丽

代理审判员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