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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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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桥与孙增标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张春桥,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增标,男。 被告:孙启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桥诉被告孙增标、孙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桥于20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张春桥,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增标,男。

被告:孙启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桥诉被告孙增标、孙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桥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桥承担。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