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张春桥,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增标,男。 被告:孙启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桥诉被告孙增标、孙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桥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桥承担。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