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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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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慧诉朱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李文慧,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朱迪文,男,1946年6月8出生。 原告李文慧与被告朱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4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李文慧,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朱迪文,男,1946年6月8出生。

原告李文慧与被告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慧和被告朱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慧诉称,原告与被告朱迪文相识,2011年4月25日,被告朱迪文称其哥哥有病住院急需医疗费,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9000元整,共计3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及利息手续,并承诺按年息30%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再推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9000元,并自2011年4月26日起按年息30%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

被告朱迪文辩称被告借原告39000元是事实,当时也承诺利息为年息30%,但是现在被告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朱迪文向原告李文慧借钱,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文慧人民币叁万元正,(年息30%),2011.4.25,朱迪文”。当日,被告朱迪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李文慧借款利息玖仟元正,2011年4月25日,朱迪文。”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30000元的借款实际发生于2010年4月25日,借款一年到期后,被告朱迪文未偿还原告李文慧借款本金和利息,才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了借条和欠条。

上述事实,原告李文慧提交的证据为借条、欠条。被告朱迪文未提交证据。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朱迪文虽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30000元的借据,但原、被告均认可实际借款发生于2010年4月25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朱迪文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的利息欠条以及原、被告均认可约定利息为年息30%,可以认定双方的利息起算日为实际借款日,即2010年4月25日。双方的利息约定虽为真实意思表示,但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朱迪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李文慧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朱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慧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文慧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朱迪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朱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