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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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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诉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和平、杨建国、郭萌、李春霞、郭闯、李卫涛、王茹、葛文明、孙美玉、卫路红、李惠君民间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李勇,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告邢和平,男,1962年6月29日生。 被告杨建国,男,1959年11月15日生。 被告郭萌,女,1966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李勇,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告邢和平,男,1962年6月29日生。

被告杨建国,男,1959年11月15日生。

被告郭萌,女,1966年5月24日生。

被告李春霞,女,1965年7月9日生。

被告郭闯,男,1950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卫涛,男,1955年3月5日生。

被告王茹,女,1974年12月31日生。

被告葛文明,男,1957年8月18日生。

被告孙美玉,女,1963年4月30日生。

被告卫路红,男,1964年11月30日生。

被告李惠君,女,1963年6月26日生。

原告李勇与被告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和平、被告杨建国、被告郭萌、被告李春霞、被告郭闯、被告李卫涛、被告王茹、被告葛文明、被告孙美玉、被告卫路红、被告李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