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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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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星诉成栋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时星,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小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时星,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星诉被告成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原告时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时星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