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申保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保生,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保生,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泰和公司)诉被告申保生损害公司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泰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笑宇和被告申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泰和公司诉称,被告申保生在2009年6月前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董事长。2009年初,原告诉安阳市正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正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09年3月30日生效。该案全部由时任安阳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保生经办。2009年6月11日后被告不再担任原告的董事长,被告未将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告知原告,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原告在2013年3月另一案件中方才得知有该案。被告的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现原告安阳泰和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申保生赔偿因失职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6002.2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率,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保生辨称,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案件已于2009年10月立案执行,原告诉称的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执行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在2013年3月份才知道该调解案件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申保生系安阳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安阳正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3月30日,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安阳市正元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3638.40元,违约金22363.84元,共计246002.24元;二、其它互不追究”。

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均申请本院到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调取安阳泰和公司与安阳正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立案时间。经本院调查,安阳泰和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09)安执字第318号。

以上事实,原告安阳泰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申保生提交的证据为:2009年10月12日的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开庭笔录1页、工资册、诉讼费票据。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安阳泰和公司与安阳正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申保生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与安阳正元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申保生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原告安阳泰和公司认为被告申保生未申请执行该案,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6002.24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原告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