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炳文,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任建国,男,1955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张亦飞,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诉被告闫炳文、任建国、张亦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