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86号 原告张文光,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陈艳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光诉被告陈艳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光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光撤回对被告陈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光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