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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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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光诉陈艳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86号 原告张文光,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陈艳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光诉被告陈艳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86号

原告张文光,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陈艳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光诉被告陈艳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光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光撤回对被告陈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光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