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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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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林与王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王秀玲,曾用名王雪花,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成林与被告王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王秀玲,曾用名王雪花,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成林与被告王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成林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