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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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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元、王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彦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侯庆斌,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3号

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彦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侯庆斌,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先贵,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元,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王运海,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元、王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为472.5元,由原告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