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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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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煜、景敏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特担字第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南角199号。 负责人郭文彪,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该银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疑军,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特担字第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南角199号。

负责人郭文彪,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该银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疑军,男,汉族。

申请人王煜,男,汉族。

申请人景敏,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煜、景敏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