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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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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翟建伟、王瑞彩、翟传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特担字第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199号。负责人郭文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疑军,男,汉族。 被申请人翟建伟,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特担字第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199号。负责人郭文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疑军,男,汉族。

申请人翟建伟,男,汉族。

申请人王瑞彩,女,汉族。

被申请人翟传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翟建伟、王瑞彩、翟传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