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巧子,女。 原审被告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安,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小宁,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邵巧子、原审被告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二审审理期间以与邵巧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与邵巧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