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安惠深(系被告路鹏妻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鹏、安惠深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诉讼费缴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