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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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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路鹏、安惠深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安惠深(系被告路鹏妻子),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安惠深(系被告路鹏妻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鹏、安惠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诉讼费缴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