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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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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轻西蒙子粮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05-1号 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轻西蒙子粮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郁。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05-1号

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轻西蒙子粮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郁。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轻西蒙子粮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