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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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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04-2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炳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04-2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炳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