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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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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强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李永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诉讼费缴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健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