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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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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诉安阳市通达实业公司、安阳市建材市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 负责人李素芹,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爱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海彬,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

负责人李素芹,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爱国,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海彬,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安阳市通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现民。

被告安阳市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茂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诉被告安阳市通达实业公司、被告安阳市建材市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定龙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韩风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