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