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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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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某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