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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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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诉梁长海、黄科科、孙红军、孙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梁长海,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黄科科,男,1983年1月4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梁长海,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黄科科,男,1983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孙红军,男,1975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孙绿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诉被告梁长海、黄科科、孙红军、孙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宝莲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