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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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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程玉平、程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程玉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程玉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程洪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程玉平、郑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