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6号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程玉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程洪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程玉平、郑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