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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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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张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友瑞,男,1951年3月3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友瑞,男,1951年3月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被告张友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