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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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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安阳市智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安隆焦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智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

负责人杨玉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智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福田。

被告安阳县安隆焦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安阳市智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安隆焦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