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7—1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继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日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为29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5057元,由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韩凤明
审判员 郭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