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连富,男。 委托代理人韩守让,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树科,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又于2015年8月2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马连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