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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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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祥、张艳琴等与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颖。 李慧歆、李祥辰、李思颖三上诉人之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颖。

李慧歆、李祥辰、李思颖三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吉祥,基本情况同上,系该三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康冉。

法定代理人刘佳平,基本情况同上,系李康冉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如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彤。

法定代理人李如杨,基本情况同上,系李彦彤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苹莉。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银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阳杰。

高银辉、高阳杰之法定代理人杨苹莉,基本情况同上,系高银辉、高阳杰母亲。

以上十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保喜,主任。

上诉人李吉祥等十二人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道井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李吉祥等十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道井村委会支付李彦彤土地补偿款5300元,支付李吉祥等十二人土地补偿款33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李吉祥等十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李吉祥等十二人均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因云龙山建设项目需要,政府征收老道井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46亩,每亩土地补偿标准51000元,土地补偿款7446000元。该土地补偿款于2013年8月到村集体账户,村民参与分配的资金为5956800元。老道井村两委会从2013年9月开始研究云龙山资金分配事宜,并陆续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征求资金分配意见,最终会议拿出三种基本分配方案:1、按1997年分地分:2、按现有人口分;3、人地结合分。后入户征集以上分配方案群众意见,均未过半数,之后再次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会议最终决定采用第3种方案即人地结合分,即1997年分地人口占60%,征地截止日期人口占40%。人口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7日24时。按照方案进行老道井村第一次资金分配,60%的分配资金1997年分地人口每人可分得3300元,40%的分配资金1997年分地人口和1997年土地承包后至2012年3月27日新增人口每人可分得2000元。李吉祥、张艳琴、李慧歆、李祥辰、李思颖、刘佳平、李如杨、李康冉、杨苹莉、高银辉、高阳杰按照分配方案每人可得2000元。李吉祥等人认为老道井村委会分配方案不公,向潞王坟乡政府信访。2014年11月17日潞王坟乡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建议对分配有异议者到法院起诉。李吉祥等十二人诉至法院。

另查明:云龙山建设项目征收老道井村集体土地系未承包到户土地。李彦彤出生于2012年3月14日,出生申报登记户口时间为2012年4月11日。入户征集以上分配方案群众意见时,李吉祥母亲刘俊花和杨苹莉签字同意第3种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老道井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并进行了第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李吉祥等原告要求补分土地补偿款每人33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李彦彤没有在截止时间内登记户口,其要求不予支持,应以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时间为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吉祥、张艳琴、李慧歆、李祥辰、李思颖、刘佳平、李如杨、李康冉、李彦彤、杨苹莉、高银辉、高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予以退回。

李吉祥等十二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即老道井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向李吉祥等十二人分配补偿款时,侵害了该部分人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财产平等权,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就用于分配的地土地补偿数额提起的诉讼。老道井村委会在对李吉祥等十二人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实施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老道井村委会辩称:分配云龙山资金是根据农村4加2工作法来确定的,4加2工作法是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群众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分配方案是按照2012年3月27日河南省征地文件为截止日期。因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1997年调地后村内的新增人口没有分到土地,按照分配方案没有地的成员每人分2000元,十二个上诉人除了李彦彤外都分得2000元,但均未领取。李彦彤报户口时间在分配方案确定的时间之后,因此没有分得补偿款。上诉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李吉祥等十二人认为老道井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对村民实行差别对待,侵害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要求与其他村民分得等额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情形,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97号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