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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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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洲与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金卫永、陈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洲,男。 委托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洲,男。

委托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靳莎莎,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卫永,男。

原审被告陈林云,男。

赵明洲与被上诉人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金卫永、原审被告陈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明洲于2014年8月22日诉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赔偿其医疗费损失暂定为110000元(其他费用待相关结果出来后再予以增加);2、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3月9日,赵明洲书面向原审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110000元变更为385242.09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赵明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12日16时许,在S308省道经十四路路口,陈林云驾驶豫AU2929(挂车号:豫AP9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由赵明洲驾驶的豫HA1227(挂车号:豫H766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明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陈林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明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明洲遂被送至延津县人民医院榆东分院接受救治,门诊花费1903.45元。后赵明洲于当日转至新乡市中心医院,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至9月12日、9月12日至10月10日、11月4日至11月1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共96天,期间花医疗费用145783.33元。2015年1月21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原审委托对赵明洲伤残等级及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3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认定赵明洲盆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期限拟定一年。赵明洲为做上述鉴定,花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420元。赵明洲兄弟姐妹四人,有父母需要扶养,父亲赵光云生于1945年11月5日,母亲陈东珍生于1947年5月1日;赵明洲育有二女,长女赵素贞生于1994年6月12日,次女赵淑宜生于2007年6月23日。陈林云系金卫永雇佣的司机,金卫永系豫AU2929、豫AP920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通顺公司。豫AU2929号车在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审理中,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先予支付赵明洲各项费用11万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438.12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新乡市行政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陈林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林云系金卫永雇佣的司机,本次事故亦是在陈林云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故赵明洲遭受的合理损失应由金卫永承担赔偿责任。赵明洲要求陈林云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因豫AU2929、豫AP920挂车挂靠在通顺公司,通顺公司应与金卫永承担连带责任。因涉案事故车辆在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赵明洲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明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47686.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营养费1440元,以上共计150566.78元,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赵明洲10000元,下余140566.78元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在赵明洲。赵明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各项损失如下:1、误工费,按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期间为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3月2日(定残前一日)共234天,误工费损失为6036.62元,赵明洲要求按照45823元/年的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采纳。2、护理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损失均应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按一人,为7488.53元,赵明洲要求按两人计算,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损失,参考鉴定结论,酌定此阶段赵明洲的护理依赖程度为50%,护理期限为1年,即出院后的护理费损失为14236元。3、残疾赔偿金,经鉴定,赵明洲盆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按九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7664.4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438.12元/年的标准计算,赵明洲要求按15726.12元/年计算,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赵明洲父母及次女分别69岁、67岁、7岁,扶养年限分别为11年、13年、11年,即该三人的生活费分别为,赵明洲次女赵淑宜7081.93元(6438.12×11×20%÷2),赵明洲父亲赵光云3540.97元(6438.12×11×20%÷4),赵明洲母亲陈东珍4184.78元(6438.12×13×20%÷4)。5、交通费,根据其就医地点及家庭住址的路程,酌情支持1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明洲要求20000元,数额过高,根据其伤残等级情况,酌定15000元。赵明洲称其因购买轮椅花600元,买双拐花75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赵明洲的上述损失共96908.23元,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赵明洲。因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先予支付赵明洲110000元,故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实际支付赵明洲各项损失137475.01元。赵明洲为鉴定伤残,花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420元,由金卫永予以赔偿,通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一、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赵明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7475.01元,扣除其已先予支付的110000万,下余137475.0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金卫永赔偿赵明洲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4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顺公司负连带责任。三、驳回赵明洲对陈林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赵明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8元,由赵明洲负担2068元,金卫永负担501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