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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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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朝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朝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朝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朝冰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朝冰履行还款计划,向新运公司偿还所欠租赁费8000元;由徐朝冰负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徐朝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日,徐朝冰与新运公司签订了《宜兰宾馆洗浴租赁合同》,约定由徐朝冰租赁新运公司所有的宜兰宾馆一、、三楼的部分房屋做洗浴经营项目,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840000元。至2013年11月22日,徐朝冰停止经营,并于合伙人张爱军共同出具了《关于对宜兰宾馆冰心水韵原承包期间所欠公司款项的处理意见》和《还款计划》,约定由徐朝冰承担欠款19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两年)将19万元还清。2014年2月13日,徐朝冰再次向新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对原计划进行了调整及细化,约定徐朝冰所欠新运公司的款项19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还款1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前23个月每月还款6410元,第24个月还款6570元;还款方式由徐朝冰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额交新运公司财计处。《还款计划》签订后,徐朝冰没有依约履行。新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朝冰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所欠租赁款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从徐朝冰与新运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徐朝冰出具的处理意见以及两份还款计划来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徐朝冰未按照其出具的还款计划支付相应租赁费,新运公司要求徐朝冰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所欠租赁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徐朝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新运公司支付所欠租赁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朝冰负担50元。

徐朝冰上诉称:一、一审未到庭参与诉讼因新运公司将徐朝冰解聘后忙于生计。二、租赁合同仅具有形式意义,对外是承包经营,对内是绩效考核办法。一年840000元的承包费不是双方协商的,徐朝冰作为新运公司员工只能服从。三、合同中100000元保证金未经徐朝冰签字就作为欠款折扣。四、按照合同第九款第三条约定,100000元保证金扣除并于30日内没有按时缴纳补齐,则视为徐朝冰自动放弃所谓的承包权或者说经营权,新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应出现巨额欠款现象。五、新运公司要求徐朝冰承担了多项不合理费用,新运公司领导还办理了招待卡、贵宾卡等增加运营成本,徐朝冰作为新运公司员工只能服从。六、徐朝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不具备个人承包资质。七、徐朝冰未见过新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宜兰宾馆冰心水韵原承包期间所欠公司款项的处理意见》,同时签订《还款计划》的前提是徐朝冰继续负责经营洗浴部门,用后续经营收入来履行还款计划,谁知签订《还款计划》后不久,新运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另换他人。八、宜兰宾馆的财务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徐朝冰均系新运公司委派,徐朝冰书写还款计划系履行管理职能,欠款不应由徐朝冰个人承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新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租赁合同及还款计划;诉讼费用由新运公司负担。

新运公司答辩称:一、徐朝冰与新运公司签订的《宜兰宾馆洗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一年840000元的承包费系双方约定,徐朝冰否认这一点系为其违约寻找借口。二、关于100000元保证金,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费为月付,徐朝冰如果超过30日未付租赁费,新运公司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应付部分,无需徐朝冰签字。三、徐朝冰提出“按照合同第九款第三条约定,100000元保证金扣除并于30日内没有按时缴纳补齐,则视为徐朝冰自动放弃所谓的承包权或者说经营权,新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应出现巨额欠款现象。”这是徐朝冰对租赁合同第九条的蓄意曲解。第九条第三款原文是:“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及场地设施等:拖欠租金超过30日的”。该条本意是新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非徐朝冰主张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包权”,新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既然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不行使,既可今天行使,亦可明天行使,只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四、徐朝冰提出的“新运公司要求徐朝冰承担了多项不合理费用,新运公司领导还办理了招待卡、贵宾卡等增加运营成本,徐朝冰作为新运公司员工只能服从”等情况不属实。徐朝冰一审没有反诉,如果徐朝冰主张权利,须另案起诉。五、徐朝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地位。六、《关于对宜兰宾馆冰心水韵原承包期间所欠公司款项的处理意见》上面有徐朝冰的签名(签名是徐冰,即徐朝冰的曾用名,徐朝冰平时对外有时自称徐冰,有时自称徐朝冰)。因此徐朝冰声称没有见过,与事实不符。徐朝冰提出的“签订还款计划的前提是徐朝冰继续负责经营洗浴部门,谁知签订《还款计划》后不久,新运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另换他人”,与本案事实和证据完全相悖。(1)徐朝冰签字认可的《关于对宜兰宾馆冰心水韵原承包期间所欠公司款项的处理意见》中,载明了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2)徐朝冰前面主张在其不交租赁费扣完保证金后即意味着他放弃租赁权,合同已解除,现在又说合同在其签订还款计划后一段时间才解除,系自相矛盾。(3)从《还款计划》的内容即可看出,不可能是继续经营,用经营收入来还款。因为徐朝冰的合同期限只有三年,到2015年底,根据计划,190000元的欠款,新运公司允许其用5年的时间,到2019年年底还清。首先从时间上看,不可能是用营运收入来还款,从最初每月还1000元的数额来看,也不可能是用营运收入来还。实际上从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来看,190000元的数额用5年还清,最初3年每月只还1000元,充分体现了新运公司对徐朝冰的照顾。但是徐朝冰违背还款协议,至今一元未还。七、徐朝冰原系新运公司职工,但单位职工以个人身份与新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不矛盾。综上,徐朝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