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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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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冶地勘岩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地勘岩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企业组织代码10930082-4。 法定代表人梁洪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汉卿,姜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地勘岩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企业组织代码10930082-4。

法定代表人梁洪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汉卿,姜超峰,北京宝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陈堡产业聚集区,企业组织代码77942617-8。

法定代表人朱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山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0号,企业组织代码16997461-X。

法定代表人孙瑞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飞、张其程(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杉浩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创新路7号,企业组织代码72268229-3。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晋,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冶地勘岩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冶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丰公司)、北京杉浩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杉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宏泰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冶公司支付货款1983724.65元及违约金20000元(暂定,应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欠款之日起计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诉讼费由中冶公司负担。2014年5月5日,宏泰公司申请追加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为本案被告,2014年6月10日,宏泰公司提交撤回追加被告申请。2014年6月2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宏泰公司撤回对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2014年6月25日,中冶公司申请追加杉浩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追加华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6月23日,宏泰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中冶公司支付货款1983724.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1983724.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费由中冶公司负担。2014年12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中冶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的《商品混凝土供销战略伙伴合作协议书》显示宏泰公司与中冶公司为合同的当事人,中冶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署名为“王祎伟”。2、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宏泰公司向中冶公司位于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的工地供应商砼7000方,工程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单价为每立方米225元,防冻剂每立方米8元,强度等级为C30,桩基完毕后结算50%,余款在2014年7月底全部结清。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若买方(中冶公司)不按照上述约定时间付款,则所有用砼均按照新乡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新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新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买方每逾期一天付款,向卖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中显示的买受方的公章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项目部”委托代理人为“孙吉乐”。3、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2日《补充协议》显示,宏泰公司与中冶公司约定自2013年11月26日早8点,以C30为基准,每立方混凝土上调20元,现价为245元。协议中买受方签字为“孙吉乐”。4、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24日、2014年1月11日(编号为LSW2013005)、2014年1月11日(编号为LSW2013006)的结算单显示的结算金额分别为2501.45元、1737726元、13749.85元。共计1753977.3元。上述结算上显示的公章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项目部”签字人为“王祎伟”。5、中冶公司公司网站上有署名为“王祎伟”的文章。6、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文件(冶建协2010-90号)显示“王祎伟”为中冶公司职工。7、涉案工程总承建方为杉浩公司,华丰公司于2014年中标涉案工程。8、新乡市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89份《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混凝土强度大于30,送检人为“王祎伟”,其中有10份检验报告显示的是中冶公司,其他的检验报告显示的是华丰公司。新乡市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其对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馆、会展中心)混凝土灌注桩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认定“基础桩”不满足C30的强度。9、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的《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之体育馆及会展中心基础桩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杉浩公司,承包人为中冶公司,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工期为45天。落款公章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梁洪启印”。10、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显示,杉浩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中冶公司支付110万元。11、杉浩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中冶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单,收发人为“王祎伟”。1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显示,“刘冀彦“为中冶公司项目经理,为经济师。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显示,”刘冀彦“的聘用单位为中冶公司。14、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10日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显示,工程名称为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总包单位为杉浩公司,分包单位为中冶公司,该协议公章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项目部”,负责人为“王祎伟”,安全负责人为“孙吉乐”。15、《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住灌桩后压浆施工试桩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显示,设计单位为中冶公司,项目经理为“刘冀彦”,技术负责、方案编制为“王祎伟”,安全(应急)小组组织组长为“刘冀彦”,副组长为“王祎伟”。16、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显示,施工项目名称为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施工内容为桩基础,施工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协议书加盖有“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项目部”的公章和“刘冀彦”的签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