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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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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芝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庆慧,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爱芝、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爱芝于2014年3月16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其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倪文怡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