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芝。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庆慧,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爱芝、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爱芝于2014年3月16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其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倪文怡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