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传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开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传水因与被上诉人姚开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任传水送达了开庭传票,任传水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上诉人任传水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