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平前。 委托代理人夏永峰。 法定代表人李春亮,主任。 上诉人夏平前与被上诉人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夏平前于2014年11月25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夏平前少种耕地0.5亩的10年损失共8000元;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村民委员会补发给夏平前少种的0.5亩耕地;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夏平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夏平前与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夏平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平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平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平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