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龙,男。 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高伟,男。 委托代理人毛利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政龙。 负责人冯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培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政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政龙又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政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政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政龙负担。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