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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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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龙、娄高伟、李鸿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龙,男。 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高伟,男。 委托代理人毛利霞,女。 原审被告李鸿波,男。 委托代理

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龙,男。

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汪梅霞,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高伟,男。

委托代理人毛利霞,女。

原审被告鸿波,男。

委托代理人李政龙。

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冯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培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政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政龙又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政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政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政龙负担。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