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莉丽,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普,男。 法定代理人杨荣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杰,男。 负责人杨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又于2015年9月8日以其已与杨某某、杨荣杰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