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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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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赵纪红、郭立瑞颜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纪红,女。 委托代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纪红,女。

委托代理人金学新,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瑞,男。

委托代理人吕晨曦,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涛,男。

委托代理人吕晨曦,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增强,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公司又于2015年9月1日以其已与赵纪红、郭立瑞、颜涛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