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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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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三村民小组、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六村民小组与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村民委员会、陈保妞确认合同无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岳振有,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十斤,该村民小组组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岳振有,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十斤,该村民小组组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小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士国,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保妞,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春如,辉县市共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谷庄三组)、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谷庄六组)与被上诉人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寺村委会)、陈保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谷庄三组、六组于2014年11月26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白云寺村委会与陈保妞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由白云寺村委会、陈保妞承担本案诉讼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宣判后,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主张涉案荒山荒滩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白云寺村委会和陈保妞之间的有关涉案荒山荒滩承包合同无效。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与白云寺村委会实质争议的是涉案荒山荒滩所有权,该所有权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谷庄三组、谷庄六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上诉称:2001年1月1日,白云寺村委会未经上诉人同意将案涉土地承包给陈保妞,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土地归上诉人所有。原审裁定认为权属存在争议,依据不足。本案属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案涉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时间造假,应当确认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改判确认合同无效。

白云寺村委会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陈保妞与白云寺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已履行多年,是客观事实。

陈保妞辩称:一、案涉争议土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归其所有,土地权属确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解决。二、答辩人与白云寺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了14年之久,签订合同时村委会进行了广播,谷庄三组、谷庄六组成员并未阻止。三、该合同正在履行中,陈保妞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上诉主张案涉土地归其所有。对此,白云寺村委会、陈保妞均不予认可,辩称案涉土地权属不清。谷庄三组、谷庄六组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土地产权未经登记,权属不明。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谷庄三组、谷庄六组与白云寺村委会实质争议的是涉案荒山荒滩所有权,该所有权确权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