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米国英。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跃。 委托代理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国英、李跃与被上诉人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国英委托代理人邓晨夕、上诉人李跃、被上诉人张卫华委托代理人武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米国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李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