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冰,男,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杰,男。 委托代理人赵光月,女。 原审被告李建强,男。 原审被告李大志,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